在我受傷倒下後,成為了一個截癱人的幾十年生活經曆中,那是嚐盡了人間的冷暖。按我自己形容自己:是一下子由天上墜到了地下:喪失了生活能力、喪失了工作能力、沒有了社會地位。淪為“三等公民”的經曆原本就夠悲慘的了,再加上世態炎涼、人情淡漠;慢慢地截癱人的生活逼我不得不跳出“五倫”,去冷眼審視世態了。
大凡人世間的情感,有血緣關係之間的“親情”、有男女之間的“愛情”、還有朋友之間的“友情”、更有相識與不相識的人之間由衷的“同情”;這些“情感”都是人類最原始的本能。這在唯物主義中,它應該是屬於“意識”的範疇。所謂“人之初,性本善”,這原始、本能的種種情感,隨著人類的成長、他的社會實踐、他經曆的磨練會逐漸加深;也可能還會逐漸淡漠。而決定“情感”、能左右“情感”的重要因素,我認為應該是“利益”。
“利益”在唯物主義中,當屬“物質”範疇。這“利益”從人類出生到死亡,是一直伴隨著他的。此外,地球上的植物、動物凡是有生命的物種,皆有“利益”可言;也可以說“利益”與生命同在。(如果外星有“生命”存在的話,那也必定與其的“利益”休戚相關)。
“利益”既然是與人的生命共生的,那人們對它的了解,應該是很清晰明了的了。其實不然,對那種一目了然的“利益”:比如名譽、地位、金錢、美女等等,是人人皆知的。這些包括與它們相關的一切,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人類的“利益”所在。但人們往往忽略,甚至於意識不到的“利益”,卻大有所在:比如精神上的愜意、愉悅、享受和滿足。相對於現實的物質“利益”來說,這應該算作是無形的精神“利益”。正確地講:所謂“利益”應該能使人的身心感到愉快和滿足的,包括精神和物質兩方麵的事和物。能基於這一點,“情感”與“利益”之間的複雜關係和糾葛脈絡,就清晰明了,就很好理解了。當我們遇到“情感”與“利益”發生衝突,從現實的“利益”找不到原因時,那我們就要從無形的精神“利益”去尋求答案。
從唯物主義出發,物質是決定意識的。既然“利益”是“物質”,而“情感”屬於“意識”,那就是說“利益”是決定“情感”的;“利益”必將左右“情感”。嬰兒哭了,那是因為饑餓,他的“利益”受到傷害;而喂飽了他,他的“利益”得到了滿足,他就會對哺育者產生“情感”,那就是所謂的“有奶便是娘”(這是自古以來的一句諺語,一個最樸素的真理)。
現在社會上很流行什麽“權”,這是由“人權”派生出來的。大的有什麽“知識產權”,小的就五花八門了:什麽“知情權”、“隱私權”、“采光權”、“探視權”等等,甚至還有於什麽“品嚐權”、“查閱權”之類。凡此種種,隻要是涉及到人的“利益”的,皆被冠以“權”。權利權利乃“應該”(之所以打上引號,是因為對“應該”的理解因人而異,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標準)享受的利益也,這說明了隨著社會的進步,人們不再掩飾自己的“利益”,而敢於正視、爭取和維護自己的“利益”了。正是這種種“利益”決定著種種“情感”,而種種“情感”又依賴著種種“利益”,這樣就構成了人類的生活。
那麽說人世間就沒有真情了?不然,人間的真情比比皆是。人類的和睦相處、我們的和諧家園都是靠真情來維係的。人性決定的“親情”、“愛情”、“友情”、“同情”是人類原始的天性。我的截癱人生道路上就感受過很多的真情。但是我覺得隨著人的成長進步:知識的積累、經驗的總結、失敗和挫折的磨練等等,他成熟了,思維能力和思想方法發生變化了,那他對“利益”的認識、他對“利益”的需求、和他對“利益”與“情感”的權衡,都要隨之而變;溶入了個人的私念,原始的“情感”就不再是那麽純樸了。
不過我還是那麽認為:“利益”決定“情感”,“情感”依賴於“利益”。那怎麽來解釋“真情”和“好心”呢?如果認同“利益”是由物質和精神兩方麵組成的,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。我認為“好心人”同樣是有“利益”的,“情感”也同樣受“利益”支配的,隻不過他在做好事的時候,渴望的“利益”隻是側重於精神方麵而已。“好心人”施利是在於“心好”,而他獲取的“利益”則是精神上的滿足。所謂“樂於助人”和“助人為樂”,其核心在於“樂”。“樂”就是施利者的初衷,也是他在施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“利”。
前段時間不是有捐資助學者不“樂”了嗎,因為受助者沒有謝恩的表示。媒體上一時間也風雲起,大有展開探討之勢,可沒有過幾天,便煙消雲散了。為什麽呢,因為這種事情不能討論、也沒法討論,要討論也隻能是越討論越亂。我認為:施恩者應當有“大恩不言謝”的氣派,而受恩者則應該“滴水之恩,當湧泉相報”。這是起碼的倫理道德,這也是社會要力求達到,並教育和引導人們努力去做到的理想目標。如果要說是捐助者是因為自己的“利益”受到傷害,而對捐助一事感到腦火,涉及到了“利益”左右“情感”的話。那雖然說不上是“大逆不道”,至少也是與社會發展的導向相悖的。而社會所倡導的,正是現實所缺少的。
我一直認為所謂感恩,應當是雙方相互的。受恩者是“利益”的直接獲得者,他理應“感恩”。當施恩者施恩時,他同樣也是獲得了“利益”的。比如名譽地位,那是物質的利益,更有精神上的利益:比如對愛心、善心、同情心的滿足。對虛榮心甚至於有類似“施舍”心態的滿足等等。精神上的滿足,應該是“好心人”做“好事”的最大滿足。像佛教中的“救人一命,勝造七級浮圖”則是這方麵的最高境界。應該說沒有“利益”的事,是不會有人去做的。這就是“利益”決定“情感”,“利益”左右“情感”的現實。
老總給員工以最大的“利益”,員工就會對企業產生“情感”,當員工認為他的“利益”受到損害時,他就要“跳槽”。夫妻之間如果彼此之間的“利益”受到損害時,就要離婚。情人因“利益”而分手,親人因“利益”而反目,朋友就更不用去說了。
但是人,不能隻局限於本能、受控於本能。人類是高等動物,他有思維能力。為了社會的進步,他必須要教育和引導人們向理想境界發展。於是便有了什麽對“見義勇為”的表彰,開展對“感動人物”的全民推選等等。其目的就是企圖通過教育,引導人們更加看重“精神文明”。至於捐助,原本是社會為了調劑貧富懸殊的一種手段,是為了教育人們看重精神“利益”。所以我們在幫助別人的時候,要多從精神“利益”去考慮。當然,受助者應該感恩,則是涉及到社會的教育問題。
總而言之,在人與人相處中,我們應當多注重“精神”,看淡“物質”,尤其是在幫助別人時。但“利益”特別是物質“利益”,又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礎。隻不過在我們獲取“利益”的過程中,要注意手段,切不可傷害到他人的“利益”。要不然怎麽會有“法”呢。
大凡人世間的情感,有血緣關係之間的“親情”、有男女之間的“愛情”、還有朋友之間的“友情”、更有相識與不相識的人之間由衷的“同情”;這些“情感”都是人類最原始的本能。這在唯物主義中,它應該是屬於“意識”的範疇。所謂“人之初,性本善”,這原始、本能的種種情感,隨著人類的成長、他的社會實踐、他經曆的磨練會逐漸加深;也可能還會逐漸淡漠。而決定“情感”、能左右“情感”的重要因素,我認為應該是“利益”。
“利益”在唯物主義中,當屬“物質”範疇。這“利益”從人類出生到死亡,是一直伴隨著他的。此外,地球上的植物、動物凡是有生命的物種,皆有“利益”可言;也可以說“利益”與生命同在。(如果外星有“生命”存在的話,那也必定與其的“利益”休戚相關)。
“利益”既然是與人的生命共生的,那人們對它的了解,應該是很清晰明了的了。其實不然,對那種一目了然的“利益”:比如名譽、地位、金錢、美女等等,是人人皆知的。這些包括與它們相關的一切,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人類的“利益”所在。但人們往往忽略,甚至於意識不到的“利益”,卻大有所在:比如精神上的愜意、愉悅、享受和滿足。相對於現實的物質“利益”來說,這應該算作是無形的精神“利益”。正確地講:所謂“利益”應該能使人的身心感到愉快和滿足的,包括精神和物質兩方麵的事和物。能基於這一點,“情感”與“利益”之間的複雜關係和糾葛脈絡,就清晰明了,就很好理解了。當我們遇到“情感”與“利益”發生衝突,從現實的“利益”找不到原因時,那我們就要從無形的精神“利益”去尋求答案。
從唯物主義出發,物質是決定意識的。既然“利益”是“物質”,而“情感”屬於“意識”,那就是說“利益”是決定“情感”的;“利益”必將左右“情感”。嬰兒哭了,那是因為饑餓,他的“利益”受到傷害;而喂飽了他,他的“利益”得到了滿足,他就會對哺育者產生“情感”,那就是所謂的“有奶便是娘”(這是自古以來的一句諺語,一個最樸素的真理)。
現在社會上很流行什麽“權”,這是由“人權”派生出來的。大的有什麽“知識產權”,小的就五花八門了:什麽“知情權”、“隱私權”、“采光權”、“探視權”等等,甚至還有於什麽“品嚐權”、“查閱權”之類。凡此種種,隻要是涉及到人的“利益”的,皆被冠以“權”。權利權利乃“應該”(之所以打上引號,是因為對“應該”的理解因人而異,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標準)享受的利益也,這說明了隨著社會的進步,人們不再掩飾自己的“利益”,而敢於正視、爭取和維護自己的“利益”了。正是這種種“利益”決定著種種“情感”,而種種“情感”又依賴著種種“利益”,這樣就構成了人類的生活。
那麽說人世間就沒有真情了?不然,人間的真情比比皆是。人類的和睦相處、我們的和諧家園都是靠真情來維係的。人性決定的“親情”、“愛情”、“友情”、“同情”是人類原始的天性。我的截癱人生道路上就感受過很多的真情。但是我覺得隨著人的成長進步:知識的積累、經驗的總結、失敗和挫折的磨練等等,他成熟了,思維能力和思想方法發生變化了,那他對“利益”的認識、他對“利益”的需求、和他對“利益”與“情感”的權衡,都要隨之而變;溶入了個人的私念,原始的“情感”就不再是那麽純樸了。
不過我還是那麽認為:“利益”決定“情感”,“情感”依賴於“利益”。那怎麽來解釋“真情”和“好心”呢?如果認同“利益”是由物質和精神兩方麵組成的,這個問題就迎刃而解了。我認為“好心人”同樣是有“利益”的,“情感”也同樣受“利益”支配的,隻不過他在做好事的時候,渴望的“利益”隻是側重於精神方麵而已。“好心人”施利是在於“心好”,而他獲取的“利益”則是精神上的滿足。所謂“樂於助人”和“助人為樂”,其核心在於“樂”。“樂”就是施利者的初衷,也是他在施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“利”。
前段時間不是有捐資助學者不“樂”了嗎,因為受助者沒有謝恩的表示。媒體上一時間也風雲起,大有展開探討之勢,可沒有過幾天,便煙消雲散了。為什麽呢,因為這種事情不能討論、也沒法討論,要討論也隻能是越討論越亂。我認為:施恩者應當有“大恩不言謝”的氣派,而受恩者則應該“滴水之恩,當湧泉相報”。這是起碼的倫理道德,這也是社會要力求達到,並教育和引導人們努力去做到的理想目標。如果要說是捐助者是因為自己的“利益”受到傷害,而對捐助一事感到腦火,涉及到了“利益”左右“情感”的話。那雖然說不上是“大逆不道”,至少也是與社會發展的導向相悖的。而社會所倡導的,正是現實所缺少的。
我一直認為所謂感恩,應當是雙方相互的。受恩者是“利益”的直接獲得者,他理應“感恩”。當施恩者施恩時,他同樣也是獲得了“利益”的。比如名譽地位,那是物質的利益,更有精神上的利益:比如對愛心、善心、同情心的滿足。對虛榮心甚至於有類似“施舍”心態的滿足等等。精神上的滿足,應該是“好心人”做“好事”的最大滿足。像佛教中的“救人一命,勝造七級浮圖”則是這方麵的最高境界。應該說沒有“利益”的事,是不會有人去做的。這就是“利益”決定“情感”,“利益”左右“情感”的現實。
老總給員工以最大的“利益”,員工就會對企業產生“情感”,當員工認為他的“利益”受到損害時,他就要“跳槽”。夫妻之間如果彼此之間的“利益”受到損害時,就要離婚。情人因“利益”而分手,親人因“利益”而反目,朋友就更不用去說了。
但是人,不能隻局限於本能、受控於本能。人類是高等動物,他有思維能力。為了社會的進步,他必須要教育和引導人們向理想境界發展。於是便有了什麽對“見義勇為”的表彰,開展對“感動人物”的全民推選等等。其目的就是企圖通過教育,引導人們更加看重“精神文明”。至於捐助,原本是社會為了調劑貧富懸殊的一種手段,是為了教育人們看重精神“利益”。所以我們在幫助別人的時候,要多從精神“利益”去考慮。當然,受助者應該感恩,則是涉及到社會的教育問題。
總而言之,在人與人相處中,我們應當多注重“精神”,看淡“物質”,尤其是在幫助別人時。但“利益”特別是物質“利益”,又是人們賴以生存的基礎。隻不過在我們獲取“利益”的過程中,要注意手段,切不可傷害到他人的“利益”。要不然怎麽會有“法”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