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因為有專業律師的存在,法官們必須要很謹慎,因為你想給一個犯下了過錯之人來定罪,那麽就必須要做到任何一個環節都無懈可擊,否則便有可能被律師利用某個環節拖時間,或是申請仲裁、提出上訴等等。


    正常來說,景唐和北魏的製度是不會支持這麽做的,尤其是麵對平民百姓,下了決定之後便不會再輕易收迴,可在五州就不行了,很多律師是會為罪犯‘保駕護航’的。


    當然這不是說他們要庇護罪犯,事實上很多律師是不接官員犯罪案的,便是平民百姓,一旦證據確鑿,律師們往往也是不會接的,就算是接了,也隻是保障犯人應有的權益,比如盡量保證罪犯獲得一個應有的懲處,而不是過輕或過重。


    隻要能保證法官能做出合理的判決而不是往重了判,便足夠讓罪犯們趨之若鶩了,畢竟沒有律師的話,罪犯們往往也不會有相應的專業知識,並不知道法官對自己的判決是不是過重。


    對法官來說,最終判決也會盡量保持在合理範圍,一旦過重,甚至都不需要有人為此翻案,隻需要監察官們先來無事,翻翻檔案,看到了資料,覺得法官判決過重,便有可能深入調查,有可能會推翻案件的。


    對一位法官來說這也是相當致命的,就算你已經退休了,不幹了,告老還鄉,被翻出來的話也一樣會被追責,並且給予罪犯一定的補償。


    所以最好的辦法便是公平公正,在合理範圍內進行判決,而一位鐵麵無私,嫉惡如仇的法官,是會深刻影響到判決的,之所以能夠做到這一點,有一個很關鍵的原因,便是五州的法律也是有波動的。


    比如說大家都很熟悉的原心定罪,其波動幅度還是非常大的,同樣是偷一隻雞,法官有可能認為你是初犯,年紀較小,能夠悔改,隻要認錯態度良好,願意服從監管,說不定還給你來個無罪釋放啊,後續隻需要去按察使那裏按時報到,服從監管令,持續交錢也就可以了。


    如果法官認為你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,嚴重影響到社會價值觀,指不定就是死刑了,所以說這個波動是非常大的,也很看法官本人究竟是個什麽樣的人。


    如果是殿下來做這個法官呢,那殿下說你這個人有什麽罪,其他人多半也沒有異議,隻要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,恐怕連個反對的人都沒有,這就是法官這個職位的有趣之處了,當然對犯人來說或許沒有那麽有趣。


    我這個人,可能有些人知道,有些人不知道,在花城之中生活過的人應該都是知道的,我對待平民百姓是比較好的,隻要認錯態度良好,我往往也會給一個新生的機會,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嘛,得給人一個機會,不過我個人會在監管令中給出的期限,給的時間要長一些。


    比如說一個人犯下了過錯,底線是服從監管令三個月,那我多半就會延長到半年之久,但是在法律定罪之上我會顯得比較寬容,量刑較輕。


    主要是我認為一個人如果知錯能改,我們就應該給他一個機會,但犯錯了不能沒有代價,所以要延長監管令的時間,來確定他是不是真的悔過了,是不是真的改過來了,這麽長的時間也能夠給他更大的警醒,讓他清楚地認知到自己這件事的確是做錯了。


    可麵對官員,我往往會比較嚴苛,在定罪上會較為嚴格,往往都是按照最高級別來處理的,如果是那些做錯的事影響較大的,則會特別表明此人知法犯法,應當從重從嚴,故認定為以下判決......就這種格式。


    在五州,有很多法官都是這麽幹的,沒有刑不上大夫,禮不下庶人這種說法,反而是反過來了,麵對官員,職位越高懲處便越是嚴重,犯了錯連告老還鄉的機會都沒有。


    這一點需要和大家說明一下,並不是我一個人這麽幹,而是大家都在這麽幹,看起來好像跟以前完全相反,官員犯法不僅要跟庶民同罪,反而還會更加嚴重,並且大部分時候是不允許保釋、減刑的,這就是一個態度的問題。


    當大家都有了共識的時候,官員們也會想所有法官都是這麽做的,那邊是想從輕發落都沒門,會考慮到犯罪成本,從而減輕吏治上的壓力。


    大家都知道我是花城大學出身的的,在學習的時候我就考慮過這個問題,也思考過麵對所有官員是不是都應該怎麽做呢?


    當時我也沒給出一個很確定的答案,因為終究是沒有去做的,而在座上了法官的這個位置之後,見得多了,我反而堅定的認為就是應該這麽做,在這裏我便說一說我之所以這麽做的原因。


    其中最主要的目的是讓人們清楚地意識到,做一個行業時,不僅有做好這個職位的責任,同時還要考慮到社會責任感,而不是個人的問題。


    在座的各位都是學者,大家各有各的學術方向,各有各的技術,可無論你是什麽身份,是什麽樣的學者,既然走進了學術領域,那麽就理所應當的要保證自己的學識、自己的技術對這個世界是有益的,是運用在正確方向上的,至少也要盡力往這個方向靠。


    這不僅是對自己的負責,也同樣是對社會的負責,這就是我要說的社會責任感。


    如果你是一位農民。種好地那是你的份內職責,不種地看起來也是你的家事,外人沒有指手畫腳的資格,可你不應該宣揚一些違背法律規定的思想,要保證自己的種地技術是在大義上無虧的,比如說說你不能竭澤而漁,不能為了強行提高收成而宣揚讓土地肥力快速流失的方法,這是一個人應有的社會責任感。


    大家都在努力,你卻帶來了一個壞的影響,這自然是不合適的。


    相比於農民,官員這個職位則承擔了更多人的期待,權利更大,相應的,不僅是自己身上的擔子更重,社會責任感也必須要更加明確,清楚的知道自己身上是承擔了很多人期待的,也應該要保證自己的為官之道是有利民生,益於社會群體,而不是剝削人民。


    所以麵對這類官員,我給出來的定罪往往就會極為嚴苛,從重處理,因為一個官員違法了,那麽他便違背了大家對他的期待,說明這個人的社會責任感遠遠不夠。


    而這,也是我今天在這裏主講的一個核心內容,想讓大家去理解的一個內容。


    我參與過五州的江城案,當時我的身份還是花城大學的學生,大家可能不知道,這事本來也跟我沒什麽關係,是三殿下邀請我和林修從大學之中出來去參與這個案件的。


    當時我們就有想過為什麽會這麽做,憑什麽要我們兩個還在讀書的學生來做這件事呢?


    我們兩人也討論過,認為這麽做最重要的便是提高花城大學的影響力,傳達給外界一個認知,告訴外界花城大學的學生們是有能力的,能夠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術來給出判決,而不僅僅是空中樓閣。


    畢竟當時五州每年都給花城大學大量錢財,很多成果卻是被封鎖了,外界根本不知道,也不認為花城大學有什麽了不起的本事,那些新學識究竟能夠為五州帶來些什麽,那時候的五州對此還沒有那麽深刻的理解。


    在和林修達成這點認知之後,我們也有在想,除了我們自己應該要做的,我們還能夠做些什麽?具體來講就是我們的社會責任感來體現在哪裏?


    我是法律係的學生,難道我就真的隻是依法辦事,當個法官就可以了嗎?那自然不是這樣的,我們要做的應該是去推動完善法律,當你發現一個法律的漏洞時,不應該是抓住這個機會為自己謀取利益。而是要完善它,為它補上這個漏洞,為後來者提供方便,同時也讓那些利用了漏洞的人得到應有的懲罰。


    當然這是極為困難的,畢竟在此之前沒有先例,沒有明文規定,你既不能說這些人是罪犯,也不應該認為他們是無罪的,這就是身為一個法律係的學生應當要有的社會責任感,讓這個世界變得更加美好。


    林修身為監察係的學生,迴到江城之後卻依然選擇大義滅親,對林家犯錯的人嚴肅處理,也不接受任何人的求情,這同樣是他的社會責任感,是他一身所學,是他的三觀讓他做出來了這個決定,不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,不會給家族任何求情的機會。


    當然大家可以說我們是知道了這些人是螳臂當車,是知道了結果才會這麽堅定的去做,可如果不知道結果呢?在這裏我可以跟大家很確定的說,我們所擁有的社會責任感也一定會讓我們這麽做,不管我們會付出多少代價,會被多少人責罵,會不會有人不理解,這些都是次要的。


    那麽我們互相換個位置來看,如果你們在我和林修的位置上,會不會和我們做出一樣的選擇,會不會比我們做得更加堅定,更加優秀呢?如果我們處於你們的位置,我們是明光大學和天項大學的學生,我們的社會責任感會讓我們怎麽做呢?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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